碳中和研究|"双碳"政策背景下新能源产业现有立法规制总览
✎ 第695篇 原创
文 | 稼轩能源中心 张丽丽 蒋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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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背景与趋势
2020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发表的重要讲话,党和国家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均表明了我国现阶段加大减污降碳力度的政策导向,传递了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全面推行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和能源消费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高居全球总排放量的三分之一。因此,建设现代能源体系,推进能源革命,加强对新能源产业的开发力度,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高度一致,是新时期对党和国家“双碳”政策的积极回应。
同时,低碳发展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2021年6月28日,欧洲理事会发表公报称,欧盟国家最终通过了《欧洲气候法案》,为欧盟各国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铺平了道路;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成的《巴黎协定》提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全球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2020年11月4日,美国退出了《巴黎协定》,但2021年2月19日,美国又宣布重返该协定,美国国务卿布林当天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协定有助于避免灾难性的地球变暖,并在全球范围增强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能力;日本、韩国也陆续出台了《面向2030年能源环境创新战略》、可再生能源长期计划等战略计划;中国则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全世界范围内降碳减排运动的大幕已然开启。
2. “新能源”的界定
严格来讲,新能源并非法律专业术语。根据百度百科,新能源(NE):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一般地说,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是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因此,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大中型水电都被看作常规能源,而把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氢能等作为新能源[1]。据此,鉴于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常见的术语为“能源”[2]、“可再生能源”[3],本文如无特别说明,新能源即指“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非化石能源。
3. 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现有立法规制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的“立法”做广义理解,即此处的“法”不仅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3.1 新能源产业相关立法的总体框架
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是新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律,与新能源产业相关的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投标等问题分散规定于我国《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中,但现有规定均为概括规定,并无专门针对新能源产业的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展较早的风电光伏领域,已发展出了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随着我国对新能源产业的持续关注,将逐步实现新能源产业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3.2 现有立法对新能源产业的总体导向
现阶段,总体来看,在法律层面,国家对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是鼓励并保护的,法律制度从不同角度保障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国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另外,《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国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通过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强化有关企业保障电网安全,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等责任和义务,加强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对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实行费用补偿制度;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五条至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各级人民政府应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国家能源局2020年4月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保障能源资源节约和高效开发利用,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家加强能源行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国家加强对能源行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国家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支持开发应用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另外,《征求意见稿》第三节“非化石能源”一节中,专门就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可再生能源开发等进行了规定。虽然《能源法》尚未正式施行,但《征求意见稿》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风向标。
3.3 新能源产业相关行政许可
3.3.1 新能源产业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新能源产业一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3.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可再生能源中一部分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如氢能),因此,相关产业就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给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受委托机关不得再次委托,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受委托机关及委托事项应当公告,委托机关对相关法律后果负责。另外,《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还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申请日期,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处理程序,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颁发许可证件的期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程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注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经营许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3)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人员的资格认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5)危险化学品相关营业执照的核发: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3.3.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3.3.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据此,新能源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相关事项的,也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4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招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018年6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种,规定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同年6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明确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无论是否使用国有资金,都属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据此,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新能源项目,达到法定招标标准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5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土地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据此,新能源项目也应遵守《土地管理法》所确定的基本用地原则,项目用地应当按照土地用途分类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据此,如果新能源项目用地涉及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各类特殊用地的,还需先行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我国的新能源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均须依法申请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规定,新能源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据此,新能源产业用地的取得方式有两种:有偿使用和划拨。新能源相关产业公司不能“未批先建”,违法用地。具体而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先向主管机关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能源项目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新能源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新能源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3.6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据此,新能源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新能源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填报并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责任。
3.7 新能源产业的安全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据此,新能源产业相关项目也应遵守《安全生产法》中安全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评价的规定。
3.8 新能源产业发展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根据现有立法规定,主管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企业工作人员及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行政法上的责任居多。
3.8.1《可再生能源法》中的法律责任
(1)主管机关责任: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
(2)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责任:对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8.2《节约能源法》中的法律责任
(1)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责任:对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3.8.3《土地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
(1)主管机关责任:非法批准征收的赔偿责任。
(2)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责任:对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责令缴纳复垦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8.4《水土保持法》中的法律责任
(1)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行政处分。
(2)企业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3.8.5《招标投标法》中的法律责任
(1)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招标人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3)投标人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招标、投标单位相关人员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标人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6)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罚款。
(7)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代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6《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
(1)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单位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3)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相关机构责任:行政处罚;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3.8.7《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法律责任
(1)主管行政机关责任: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收取费用。
(2)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单位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备案;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4)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罚款。
(5)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禁止从事相关编制工作;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责任: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关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相关编制工作。
3.8.8《安全生产法》中的法律责任
(1)主管行政机关责任: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2)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相关人员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或者限期消除;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有关证照。
(6)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及投资人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停或者吊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主要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罚款;拘留;五年内或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8.9《城乡规划法》中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4. 结语
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规制,现有立法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设定了总体的框架与宏观指引,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将面临法律合规的巨大风险与挑战,我们将陆续推出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题文章,对此问题持续予以关注。
参考文献:
[1]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6%B0%E8%83%BD%E6%BA%90/53368?fr=aladdin。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3]《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附件:
新能源产业相关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重点法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 2,4,5,11,12,14,20,22,24,28-3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订) | 2-8,10,13,15,16,29,45,73-86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 12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 40,43-45,64-69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 7-11,12,13,42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 3,9,10,12,18,22,23,28-33,49-64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 4,33,35,44,53,54,74-84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 | 25-27,53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 19,40,61,63,65,68,69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 | 16-34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31,32,90-116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 33 |
13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 3-8,12-68,75-96 |
14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 | 2-4,6,7,14,18-22 |
15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2,3,5,9,11,15,18-20,24-27,33-35,45-65 |
16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 17-24 |
17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3,6,9-20 |
18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2,7-59,63-81 |
19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 7-9,11-13,16-19,21-26 |
20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 7-17,25-38,54-77 |
2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 2,6-22,39-51 |
22 |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 3-18 |
23 |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 3-9 |
24 |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5-29 |
25 |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11-34 |
26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10-32 |
27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 2-5 |
28 |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 2 |
29 | 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4-18 |
30 |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 |
3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 |
3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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